湖北证监局对冯春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:2016 - 2019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

2025年9月16日,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,对证券从业人员冯春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经查,在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,冯春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。该行为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09〕2号)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。

依据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09〕2号)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湖北证监局作出上述决定。

若冯春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值得注意的是,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声明:市场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。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,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个股、评论、预测、图表、指标、理论、任何形式的表述等)均只作为参考,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。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,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,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、不完整、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,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联系biz@staff.sina.com.cn。

免责声明:

1、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均转载自网络其他平台,主要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信息传播的目的;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,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;阅读者务请自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,风险自负。

2、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站管理员联系,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。